問答訊息
〉 外勞申請資格及挑選引進
2023-05-18
外勞申請資格及挑選引進
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否以該名額直接辦理外國人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Q: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屠宰業、外展農務業、外展製造業、農林牧養殖漁業及養護機構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否以該名額直接辦理外國人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資格者,倘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如欲放棄遞補改申請入國引進,應 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月以後、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招募許可函、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重新招募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申請。
問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