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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申請資格及挑選引進



2023-05-18
外勞申請資格及挑選引進
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Q: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屠宰業、外展農務業、外展製造業、農林牧養殖漁業、養護機構及家庭幫傭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月以後、9個月以 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問題回答》
標題: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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