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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雇主服務
Q:聽說外籍看護工調派看護機構可以延長了?

什麼?  外籍家庭看護工調派機構可以延長了?

必備三要件:無不良紀錄、健檢項目無異常與曾參與機構消防演練

 

勞動部108年12月17日公告「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看護者至護理之家等機構時,原則上仍以3年不超過18個月的上限為主,但是如果有照顧需求需要延長調派時間,可以有條件的延長:

一,雇主檢具申請調派之日前12個月內未有發生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紀錄

二,外籍工作者3個月內健檢項目無異常證明

三,外籍移工調派1年內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證明文件

符合資格者,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得申請再延長。

 

外界一直反映,家庭看護工陪同被看護人住在養護機構,申請上限是3年不超過18個月,但是為讓被照顧者有更好的照顧,希望能放寬陪同居住在養護機構的時間,對此,勞動部收集各方意見,會商衛生主管機關等部會意見,研議有條件放寬調派期間。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雇主調派所聘僱外籍工作者至上述機構已達18個月者,如有再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之需求而申請延長調派時有條件放寬,首先需審查「不得從事聘僱許可以外之工作」,即經勞動部資訊系統查雇主於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2個月期間,未有指派外籍工作者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而經地方政府裁處之紀錄。

其次「符合機構照顧者身體健康檢查條件」,因此要求申請延長調派日前3個月內,外籍工作者經醫療機構核發胸部X光、B型肝炎抗原抗體、糞便檢查(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等檢查項目無異常之證明。

最後應「參加機構辦理之消防安全演練」,即雇主應檢附機構所開具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年內外籍工作者曾參與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之證明文件,惟倘機構申請延長調派日前1年內進行緊急災害應變演練或消防演練時,外籍工作者並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則由機構開具外籍工作者未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之證明。

勞動部表示,雇主檢具上述文件再申請延長調派,每次申請延長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年,期滿後,得再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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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Q:聽說外籍看護工調派看護機構可以延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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