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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外勞體檢與逃跑處理
Q: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Q: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A:

(1)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
(2)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由雇主向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
(3)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如未申請都治服務,雇主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 止聘僱許可函後,應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 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多重抗藥結核病患經痰培養為陰性者, 方得搭乘飛機出國。
(4) 雇主於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 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 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 外勞出國,須取得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外勞 罹患傳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 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5) 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 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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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Q: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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