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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勞體檢與逃跑處理
2016-12-20
外勞體檢與逃跑處理
Q: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Q: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A:
(1) | 外勞因定期健檢結果為「疑似肺結核」或「須進一步診斷」者,雇主 取得確認機構核發之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 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請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於複檢合格 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請 參考Q9提出申請,由衛生局核發都治同意函,並於完成都治服務藥物 治療後,核發准予備查函。未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 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 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 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
(2) | 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申請都治 服務之個案流程同上。未申請都治服務之個案,將由衛生局因外勞罹 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 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 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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