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經濟弱勢民眾的負擔,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自105年11月起已主動勾稽雇主及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符合資格者無需申請,即可免繳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統計,截至106年12月計有1萬4,061位雇主或被看護者經勾稽符合免繳就業安定費的資格,其中具低收入戶資格者1,729人、具中低收入戶資格者943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4,010人及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7,379人。
勞動部表示,為提升便民服務,免去民眾提出申請及準備資格證明文件等程序,勞動部於每次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前,都會依衛生福利部提供的社會福利資格者資料主動勾稽,符合免繳資格者即不寄發繳款通知單。但如社會福利資格因申請等時間差因素,致未被勾稽到,而仍收到繳款通知單,勞動部說明,民眾可以檢具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確認後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說明,部分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也可能在就業安定費出帳後才被註銷或發生變動,為維護收取就業安定費的公平性,勞動部會在次年3-6月複查前一年度免繳就業安定費者的社會福利資格,並以公文通知須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的雇主,且於通知後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繳費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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