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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外勞與看護申請規定
移工延長聘僱許可 亦應辦理定期健檢 6/15起期限可長達一年 衛福部重申規定

移工延長聘僱許可 亦應辦理定期健檢

6/15起期限可長達一年 衛福部重申規定

 

今年因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為減少人員跨境移動,勞動部6月15日發函,針對已超過年限的移工,雇主可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限一年。疾病管制署提醒,因移工在台期間變長,雇主除應依規定辦理補充健檢外,聘僱期間也須辦理六個月的定期健檢。

相關人員說明,先前在邊境管制之下,勞動部在109年3月及9月時,已同意聘僱已超過年限移工的雇主,可申請重新核發3個月或6個月的聘僱許可,這類短聘期的情況下,不會衍生定期健檢的問題;若移工已超過一年未接受健檢,則雇主就必須依規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補充健檢。

疾管署表示,移工健檢的相關規定和之前相同,但因此次勞動部延長聘僱許可的期限拉長到一年,如此就有可能需要辦理第一次、也就是第6個月的定期檢查,因此近期發函各地衛生局重申相關規定,並函請勞動部在核發延長移工聘僱許可函時,特別提示應辦理補充健檢及定期健檢的事項,讓雇主及仲介業者充分了解,避免逾期。

根據現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1條規定,移工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以及轉換工作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檢。

至於移工是否應辦理補充健檢,可透過各縣市衛生局移工健檢承辦人,以移工國籍、護照資料查詢前一次辦理健檢的時間。

勞動部今年6月15日宣布已逾年限移工,得由雇主申請延長聘僱許可一年,對此衛生福利部10月15日發函,提醒這類移工除依健檢辦法第11條辦理補充健檢外,聘僱期間亦需依第5條辦理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的定期健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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