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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轉換遭收取買工費 立委要求檢討
勞發署:將簡化申請作業 新增系統功能
部分移工轉換新雇主時,遭少數不肖仲介向其收取「買工費」,才會提供勞動部的廢止聘僱函,供辦理後續轉換作業。立委林楚茵、洪申翰、賴品妤9月23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勞動部應檢討轉換機制,開放移工自行查詢、下載申請資料,讓資訊更透明,申請文件上的資料也不應只有仲介的聯絡方式。對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回應,今年起核發、廢止聘僱許可時,都會一併以母語提供給移工,未來將持續簡化申請作業,除透過移點通加強宣導外,預計明年新增系統,供移工自行查詢。
林楚茵表示,「買工費」並非就業服務法所准許收取的費用,但辦公室目前至少已收到10件類似案件,相較於勞動部近三年收到有關買工費的申訴案卻僅區區11件,可見實際遭遇超收費用問題的移工會更多。
洪申翰認為,針對承接轉換作業所必須的文件,應讓移工可以線上申請,自行下載列印。另外他也發現,去年11月到今年3月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函10萬4千多件當中,有5萬多件沒有填寫雇主的聯絡資訊,比例高達半數,以致勞動部核發的函文,多數由仲介掌握在手裡。
洪申翰強調,實際上有很多良善的人力仲介,想要秉持良心、職業倫理執行業務,卻因制度的不完善,衍生「買工費」的亂象,呼籲勞動部應有所作為,不該讓合法業者被迫跟隨非法行為才能繼續經營。
賴品妤提到,雖然只要有原文號即可辦理轉換,但未必所有移工都有保留文號資料,勞動部應檢討移工轉換流程,解決移工資訊不對等的問題。
對此勞發署回應,今年起於核發雇主聘僱許可函時,將同時提供移工許可函正本及母語文字翻譯版本,廢止聘僱許可時也相同。此外,移工可透過1955專線或書面查詢其聘僱許可函文號。而在申請轉換雇主時,並未規定須檢附聘僱許可影本,只須填寫聘僱許可文號即可,未來也將持續簡化申請作業及系統。
依規定,移工轉換雇主,仲介公司僅可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移工得按月收取服務費,不得收取服務費以外的費用。仲介機構若以協助移工轉換媒合新雇主的名義,違規向移工超收費用,雇主或移工可向勞動部1955專線或地方政府檢舉,依法將處仲介機構10倍至20倍罰鍰、1年以下停業,以及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
為加強查察仲介機構違法超收費用,已於108年起建立專案查察機制,針對評鑑成績C級及曾受申訴超收費用等仲介機構,由地方政府專案訪查仲介機構及移工,確認收費情形是否符合規定,108年訪查60家仲介機構,查獲超收費用並裁罰4家;109年訪查84家,查獲超收費用並裁罰2家;另110年9月7日起執行110年度專案查察,如有超收費用情事,將依法裁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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