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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漁工新聞與規定
漁船船員、月薪15萬監督管理者納責任制
1.2萬名外籍船員適用 需簽約送地方政府核備
考量「漁船船員」在海上作業期間之工作型態有其特殊性,勞動部5月23日公告「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並自即日起生效,約4.8萬漁船船員適用,其中包含以就業服務法引進外籍船員約1.2萬餘人。
目前以就服法規定引進外籍漁工都是適用勞基法規定,截至108年4月統計有1萬2,406人,其中印勞9,047人、菲勞1,752人、越勞1,580人及泰勞27人。
勞動部強調,適用勞基法84-1責任的工作者,針對勞工工時、休假等可不受一例一休、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工時上限12小時、加班每月46小時等規範,但需先由勞資雙方訂定書面契約,雇主需將契約送各縣市政府核備生效,縣市政府核備時會考量契約是否損及勞工健康等;若是未送地方政府核備,就不算適用責任制。
根據職安署資料,107年漁撈業檢查情形,勞動條件檢查69場次、違規12場次,違規率17.39%,其中違反處分前3名法條為《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備置勞工出勤紀錄)及《勞基法》第80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另外,「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一併在5月23日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3.8萬人適用,其中在製造業與批發零售業各占3成。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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