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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外籍漁工新聞與規定
引進菲籍漁工 雇主須負擔膳宿、勞健保

引進菲籍漁工 雇主須負擔膳宿、勞健保

菲方召開說明會 新勞動契約九月起生效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8月23日召開說明會,針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契約修訂以及期滿續聘自願保險計畫進行進行宣導。辦事處宣布,自9月1日起,申請聘僱菲律賓漁工,雇主須負擔膳宿費及勞、健保費,但其他行業別不適用。而續聘菲勞的保險內容,菲方強調,目前係採自願性質,希望由雇主負擔保險費用,因此9月起辦理續聘認證,如雇主有投保,仲介業者可以一併檢附資料。此外,基於安全考量,除觀光、載客船外,將暫停受理CT-2等級以下漁船文件認證。

 菲勞中心主任西薩表示,前述兩項變更,將在今年底召開的台菲勞工會議中與台灣方面正式討論。他強調,續聘保險計畫屬於自願性質,是否投保不影響勞動契約認證,而台菲會議中如與勞動部取得共識,未來希望朝強制的方向推動。

自願保險如獲台方支持
未來將往強制方向推動

 與會仲介業者也關心目前膳宿費金額,勞動契約與工資切結書兩份文件所載內容不一致的問題,菲方則並未對此多做回應,僅表示台、菲雙方已有多次溝通,目前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尚未回覆,也會在台菲會議中討論。

 在勞動契約部分,包括增加個人資料欄位、明列特別休假及事假、傷病假說明,以及勞動契約末頁簽章處,須預留蓋公證章的空間,範圍約是A4紙張的至少3分之2至4分之3,未來如未保留足夠戳章空間將退件,亦請避免雙面列印,近期將調整文件系統。

 近海漁工部分則是增加雇主負擔膳宿費、勞、健保,前述修正自9月1日起生效。

 為使發生緊急狀況時得以即時聯繫母國親屬,增加多項個人資料欄位。在勞動契約部分,針對特休部分,將會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範,逐一將不同年資取得的特休日數詳細記載於契約中,以符合台灣法令規定。其他假別包括事假、傷病假等,契約中也會增加相關說明。

家庭工比照勞基法特休
鼓勵雇主提供更好福利

 西薩強調,這些都是台灣法令既有規定,希望仲介協助向雇主宣導遵守法規。不過也有仲介質疑,家庭類不適用勞基法,契約中卻要求雇主比照勞基法規範給假,西薩則說,理解家事類與產業類適法上的不同,但辦事處站在提升勞工福祉的立場上,仍希望仲介協助和雇主溝通,提供更好的勞動條件。

 有別於其他產業類型工作多有固定宿舍,近海漁工則因工作型態特殊,多數期間都在船上生活,且海上作業有其風險,菲方將要求雇主負擔膳宿及勞健保費,以符合菲律賓的法規要求,也是這次爭議較大的部分。

 西薩強調,過去訪視船員時,仍發現很多勞工被違法扣膳宿費,這是申請菲籍漁工的最低條件,雇主如無法接受,也可以改由其他國家引進。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07年7月止,近海外籍漁工共有12269人,其中印尼籍8705人佔大宗,菲律賓、越南分別有1,796人、1,742人。

 至於家事外勞總計23萬8,016人,印尼籍19萬餘人最多,近一年菲律賓籍包含看護工及幫傭在內,人數約在3萬人之間,最近一次統計為30230人。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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