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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漁工新聞與規定
107年起聘外籍漁工須附生活服務計畫書
增陸上與船上居住標準 陸上與製造工同
為使外籍漁工生活照顧獲得保障,同時讓漁船主有時間準備,勞動部修法指定107年1月1日起聘僱或是接續聘僱外籍漁工的雇主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對象,其中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增訂漁工陸上居住與船上居住標準,漁船主若安排漁工陸上居住,其膳宿標準與製造工等相同;若是安排原船居住,則須符合新訂的船上標準,若同時具備陸上住所及船上住所者,地方管機關同時檢查其陸上及船上之生活環境。
勞動部106年7月6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7條之1、第48條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0條、第36條文」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指定1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106年5月統計,外籍漁工在台人數有1萬1,630名,其中印尼有7,744人、菲律賓1,812人、越南2,053人,泰國21人。
據了解,移工團體數次赴勞動部陳情抗議外籍漁工膳宿環境惡劣,不論出海或入港,都被迫住在漁船上狹小空間,膳宿費被扣到最高額5,000元卻仍吃不飽、睡不好,建議取消漁工膳宿費。另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7年漁業工作公約」,船旗國應通過法令或其他措施,保證漁民在漁船上之住宿、膳食及飲用水等基本條件,因此勞動部修法將漁船主納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對象, 勞動部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雇主引進或是承接外籍漁工,外國人入國後或是承接後3日內須一併檢附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入國通報檢查;同時在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增訂海洋漁撈工作適用,並依漁業工作型態,將外籍漁工之住宿類型區分為「陸上居住」及「船上居住」二種。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漁船靠港後,如由雇主於陸上提供外籍漁工居住處所,就比照現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看護工及海洋箱網養殖漁撈等行業所規範的膳宿標準去規劃;由於現行漁船靠港後大多由雇主採原船安置方式,安排外籍漁工在船上居住,考量漁船船體不得任意變更,船上住宿環境無法大幅度改變,針對船上居住之外籍漁工,分為飲食、住宿及管理三方面予以規範,如居住位置儘可能考慮船舶之特性與需要,使外國人能獲致最大量之新鮮空氣及光線等,以提供外籍漁工船上居住之基本生活所需,及保障其人身安全。
另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配合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更名為「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修正相關文字。
勞動部強調,計畫書所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者,經地方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或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依本法第67條予以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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