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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2
看護幫傭
外籍看護可以隨被照顧人至養護中心照顧嗎?
勞動部6月18日公告「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根據新規定,家庭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或是調派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家庭看護工至養護中心協助報備需準備文件
1、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AF-022資料異動申請書
2、聘僱外籍勞工雇主親自取件聲明書
3、留宿於養護機構切結書
4、養護機構切結書
5、養護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上述申請作業時間(文件齊全) 第一次約一個月工作天可核定
延長調派約十五天作天可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