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在台屆滿12年或14年
雇主可再申請延長六個月
為防範新冠肺炎疫情,降低移工出入境染疫的風險,勞動部宣布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展延6個月聘僱許可。
另次已申請延長三個月者,若快屆滿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6個月,但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守期限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東南亞集團建議符合申請資格的雇主,在屆滿前的14天就與我們聯絡申辦,避免移工逾期滯台而有被罰款的風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