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惠美報導】現行聘僱外勞規定,外籍看護工若發生逃跑情事,必須要等待6個月無法查獲,才能申請遞補新外勞,另其他業別(工廠、養護機構、家庭幫傭等)外勞逃逸未抓到遣返出境則是無法申請,民眾期盼縮短或廢除。日前立院三讀通過就服法第58條修正案,外籍看護工逃跑等待期由原本6個月降至3個月;另外除外籍看護工之外所有業別外勞由原本查獲後才可遞補,放寬至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仍未查獲就可申請遞補。
看護工轉換規定在本次修法也一併修正,雇主若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被看護者仍有照護需求,不需重新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同意原雇主可申請遞補新外勞,需注意於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需勾選7.其他,並加註「原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雖不用再行開立診斷證明書,但仍需等待外勞轉換後才能申請。以上修法都於102年12月27日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