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對於外傭/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並於101年2月開始實施。除延長外勞年限之外,還有另外兩項修法重點,一為外傭的聘僱許可期間由原先2年加上展延1年的規定,修正為直接核發3年的聘僱許可。再者為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將就業安定費滯納金降低,雇主未依規定繳納就安費,滯納金每逾一日加徵未繳納金額0.3%,其繳納上限以未繳就安費30%為限,再此也請雇主特別注意。
移民署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法,自3月15日起,外勞需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以往入境只需到服務站一趟就辦妥,但新政策實施後需跑二趟,第一次辦理按捺指紋報備,第二次拿到聘僱許可函以補件方式辦理,且不可以跨縣市辦理。另外現行健保卡必需要等待居留證核發後才能申辦,因此外勞健保卡申辦作業也將會延遲超過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