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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曠職3日 勞委會指實際工作日 


外勞曠職3日 勞委會指實際工作日
不可包含例假日或是休息日時間

有雇主或仲介對於(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連續曠職3日有疑義,因時間計算錯誤,衍生不少爭議。勞委會說明,「連續曠職3日」是指(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未請假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3日而言,如包含例假日或休息日,就不計算在3日曠工日數之內。

據了解,常有(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在周五時因外出遊玩,或是有事耽誤無法準時回工作場地,造成雇主誤以為該(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曠職逃逸,因為接連是周六與周日時間,在周一時還未見(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回來,就要求仲介通知地方警察機關與勞工機關,報備所聘僱(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已經行蹤不明,但是部分(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可能周一下午或是周二就回來,甚至未滿3天就被警察機關查獲,因為對曠職時間認定有疑義,造成糾紛,(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想回工作場地工作,但卻被雇主拒絕。

勞委會表示,根據在97年11月24日函釋指出,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之起算時間與天數認定,「連續曠職3日」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而言,不過若是逢例假日及休息日則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

勞委會說,如雇主通報曠職3日有包含休息日或例假日,需說明舉證該日是屬於「工作日」。

另對於(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逃逸後3日內通知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之期間起算方式,勞委會表示,係以(外籍勞工、外籍監護工、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外籍幫佣、外籍廠勞、外籍營造工、外傭)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後,隔日起算3日內通知,對於通報最後1天期限若是遇到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最後1日;如最後1天遇到星期六,就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最後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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